为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一支政治合格、敢于担当、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督学队伍,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经西昌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拟面向市属行政部门、市属教育系统遴选聘任兼职督学和责任区挂牌督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人数
本次拟聘督学人数:兼职督学18名,责任区挂牌督学56名。
二、遴选范围
(一)市属行政部门中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教育工作,担任过副科级以上领导职务,身体健康,退休时间不长(2年内)的干部;
(二)市属教育行政部门领导;
(三)市属教育研究培训机构、电化教育管理部门的领导与专家;
(四)市属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园)长和优秀教师;
(五)已经离岗但符合聘任年龄的专家型优秀校长、教研人员和教育行政部门人员。
三、遴选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德端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四、遴选程序
(一)本次遴选采取本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
(二)申请人单位对申请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三)西昌市教体科局、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并按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提出督学推荐人选名单。
(四)西昌市教育工委、西昌市教体科局、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对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督学拟任人选。
(五)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提交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进行审定,颁发聘任证书。
五、注意事项
(一)未尽事宜,详见《西昌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二)报名人员请自行在西昌教育信息业务系统(www.scxcedu.com)“通知公告”内下载《督学聘任申请表》,选择《西昌市兼职督学聘任申请表》或《西昌市责任区挂牌督学聘任申请表》,只能填写一种申请表,不得填写二种,否则视为无效。
(三)选择要申请的督学申请表,用A4纸打印,照片处贴彩色免冠二吋近照,内容据实填写,一式二份。
(四)申请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于2021年8月27日前交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五)咨询电话:0834-3281683
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附件:
西昌市兼职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西昌市教育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新形势的要求,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督学队伍,提高督导工作水平,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四川省教育督导条例》,结合西昌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昌市兼职督学(以下简称督学)由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三条 督学应由具有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等业务专长的人员担任,其遴选推荐、聘任依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督学拟任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德端正,廉洁自律。
(四)热爱教育督导工作,熟悉教育督导业务。
(五)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和沟通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第五条 初聘督学人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续聘督学人选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特别优秀的在自愿前提下在任期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选 任
第六条 督学选任工作由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具体事务由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承办。
第七条 具体选任程序如下:
(一)制订督学遴选工作方案。
(二)发布督学遴选公告。
(三)采取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方式进行人选推荐。
(四)申请人单位、推荐单位对申请和推荐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五)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按照教育督导工作需要和专业分类要求,提出督学推荐人选名单。
(六)西昌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对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确定督学拟任人选。
(七)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经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审批聘任,颁发西昌市兼职督学聘任证书。
第八条 督学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任期考核合格的,可以连续聘任,但不得超过3个任期。
第九条 实行督学回避制度。督学与学校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应当进行回避。
第十条 实行督学定期交流制度,原则上每3年轮岗交流一次。
第十一条 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任:
(一)任期内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不愿意再履行职责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的;调离工作岗位的。
(二)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学期内未参加规定的教育督导活动达3次以上的。
(三)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撤离职守、旷工,耽误督导工作,情节严重的或经批评教育依然不改正的。
(四)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工作结果公正,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滥用职权、干扰学校正常工作的。
(七)督导活动中发现重大问题未及时督促学校整改,没有依照规定及时上报,致使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
(八)任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的。
(九)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
(十)其他情形。
第四章 职 责
第十二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对学校依法依规办学进行监督,指导学校按照教育方针政策和教育规律办学。
(三)对学校的常规管理、教育教学、教育科研等进行指导。
(四)采取随机听课、查阅资料、列席会议、座谈走访、问卷调查、校园巡视等方式,对学校管理、招生、收费、择校、课程开设、教育教学、教学改革、学生学习和课业负担及学校安全卫生、师德师风、校风、教风、学风等方面进行经常性督导。
(五)根据安排参与开展专项督导和综合督导活动。
(六)撰写教育督导报告。
(七)受理、核实与教育相关的群众举报和投诉。
(八)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政府及职能部门和学校整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九)向教育督导部门报告情况,并就相关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十)向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和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教育决策方面的咨询、建议。
(十一)参与涉及教育规章制度等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
(十二)完成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督学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被督导单位的教育教学活动,列席有关会议。
(二)制止遇到的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事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置意见。
(三)听取被督导单位工作情况汇报,查阅与督导事项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财务帐目等),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要求相关单位作出说明或开展调查。
(四)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关于被督导学校或其相关负责人的奖惩建议。
(五)对被督导学校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对被督导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依照规定享受相关政策补助补贴,获取相应工作条件。
(七)参与各级优秀督学推荐评选。
第十四条 督学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习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研究。
(二)参加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组织的任职培训和其他培训。
(三)自觉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对有可能影响公正督导的情形主动回避。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实行督学年度考核。在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考核工作由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考核坚持以下原则 :
(一)自评、初评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注重督导过程与服务学校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履职情况与实际效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考核对象分别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对照考核要点自评并填写自评表。
(二)多维测评。社会人士代表、挂牌督导学校职工、教育局相关股室人员分别对督学进行满意度评价。
(三)综合考核。由考核小组在个人自评、多维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过程管理中的情况,通过随机访问、查阅有关资料后进行综合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四)审查认定。西昌市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办公室提交的意见进行审查认定,确定考核结论。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的设置: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40分)、工作成效(30分)、工作纪律(10分)、满意度测评(20分)四大部分。
第十九条 考核等次的设置: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称职,70—79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结果不能确定为优秀:
(一)不履行督学职责,一学期内未参加规定的教育督导活动在3次以下的。
(二)因病因事不履行请假手续,撤离职守、旷工,耽误督导工作,情节较轻的。
(三)履职不认真,影响督导工作结果公正的。
(四)督导活动中发现问题不及时督促学校整改和及时上报,致使问题长期存在的。
(五)工作中联络渠道经常不畅通,影响工作的。
(六)责任区内学校办学行为不规范,被上级通报的或社会负面影响强烈的。
(七)不服从统一安排,影响督导工作的。
(八)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定为不称职:
(一)出现第十一条中二至八项和第十项情形,情节较重,应处理和正在处理过程中的。
(二)责任区内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责任区内学校出现有其他被一票否决的情形2个(次)以上的。
(四)有重大违纪和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对督学实施奖惩、聘任(免)、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和年终工作目标奖发放的依据。